安徽华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华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徽华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华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公司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华冶投资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施工管理项目部、公司承建的各施工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目标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程,强化责任落实,做好重点控制,切实整改隐患,严格落实奖惩制度。

第四条  公司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公司的工作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  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坚持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坚持在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的同时,要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坚持在调查处理事故时的“四不放过”原则;坚持在日常安全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在考核、评比、晋职晋级时,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安全部门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八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承接各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指导管理。具体工作为检查各项目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情况;组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推广使用新技术;实行安全生产科学管理;负责督促整改重大安全隐患;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重大安全事故中严重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负责组织公司系统安全考核工作,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六)项目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项目经理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七)向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及各项目管理部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置、检查、考核、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内容要形成纪要,逐项严格落实。

第十二条  各项目管理部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生产单位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适应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协助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四)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其它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难以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五)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并进行跟踪管理;

(六)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检查,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验收;

(八)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报告、统计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九)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应保持相对独立性,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实行责、权、利统一,在紧急危险情况下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情况下,有停工、停产的权力。各项目生产单位要保证安全管理所需的技术装备及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各生产单位要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三大安全工作系统,形成全方位的企业安全管理网络:

(一)安全工作指挥系统由公司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各项目部负责人,各班组长、机长组成。

(二)安全工作检查系统由公司领导、各部门负责人、项目部和专职安全员组成;

(三)安全工作群众监督系统由各项目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组成。

第三章  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要建立目标管理体系,形成自上而下逐级分解落实,自下而上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机制。

第十六条  各项目生产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一)综合管理方面,包括安全生产总则、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奖惩制度、事故隐患管理与监控、事故管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二)安全技术方面,职业病危害预防制度包括特种作业管理、危险作业审批、危险设备管理、危险场所管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防火制度以及各生产岗位、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等。

(三)职业卫生方面,职业病危害预防制度包括职业卫生管理、有毒有害物质监测、职业病、职业中毒管理。

(四)其他方面,如女工保护制度、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职工身体检查等。

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正常情况下公司每季度不低于二次检查,各项目单位每季度不低于四次检查,非常时期及特殊季节随时进行检查或抽查。各项目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不论何种等级的安全检查都要坚持严、细、实的工作作风,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实行“三定”(定责、定时、定措施),并及时进行整改,对“三违”行为要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八条  加强安全信息管理与安全管理台帐的建设,做好各种安全信息的收集、处理、决策、反馈工作,做好各种安全管理资料的汇总、登记、建档工作。

第四章  生产场所、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十九条  各生产点、施工单位以及延伸行业,由本公司安全部门实施监管,接受和服从局主管部门、安全工程处内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施工项目在开工前要制定安全措施计划,内容包括管理目标、组织、责任、制度、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考核等。

第二十一条  各施工项目、外包队伍,都应与上一级和专业管理部门签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逐级分解落实到岗位。不论何种队伍施工,都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在各种生产性合同中,必须包括安全条款,内容有(1)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2)安全指标;(3)安全措施;(4)提留安全保证金;(5)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广泛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工作,其中经理(含项目经理)的安全资格培训,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本工种的三不伤害教育、特殊工种的专业安全教育、从业人员的日常培训教育、转岗、复岗人员的再教育必须进行。教育内容、时间、效果要保证,对参加者要逐人建立安全教育档案和安全教育记录。

第二十三条  各施工项目要严格执行开工检查制度,在开工检查后对工序实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以严密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  对特殊工作岗位要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合理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并严格落实责任,进行业务考核,强化责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做好危险控制和危险识别工作,专业管理部门和相关生产单位要密切配合对危险源点实行分级管理,把人的行为控制、物的状态控制、技术控制、管理控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制度无漏洞,检查无差错,设备无故障,人员无违章,逐步减少和消灭各种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六条  安全防护工作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并保证劳保用品的按时发放和正确使用。机械防护要根据各种机械的性能,并结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完善和保证各项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强化班组(机台)安全建设工作,要切实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对班组建设的内容、活动方式、活动时间、活动效果都要有具体的措施和要求,要注意抓典型、抓落实,构筑安全管理的第一道防线。

第二十八条  不断改善工作环境,对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辐射对作业环境、周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要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控制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文明生产,生产场所的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安全生产标志牌、文明施工牌齐全,醒目;要营造安全文明生产氛围,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三十条  要开展定期的安全自查、自纠工作,检查记录实行回执制,确保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纠正“三违”现象,并对严重违章及屡教不改“三违”人员进行严肃处罚。

第五章  事故报告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事故快报和定期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将事故情况以电话、口头或者书面等形式,第一时间上报公司;事故结案后,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书面报公司;对于其他类型的工伤事故填报遵照安徽华冶投资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严格事故管理,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职工伤亡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事故调查程序组织调查,分析和处理,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制定有效控制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第六章  安全管理目标

第三十六条  各项目单位安全管理目标

(一)确保目标:

1、无工亡事故;

2、无生产性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3、无对等及对等以上重大、特大交通事故;

4、无重大设备事故;

5、年平均千人负伤率小于5‰。

6、无新增职业病患者。

(二)管理目标

1、员工教育培训率100%

2、危险源(点)控制率100%

3、重大隐患整改率100%

4、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100%

5、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率100%

(三)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整改不安全隐患,随时纠正处理“三违”现象,通过加强危险源(点)控制和施工现场管理,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管理措施逐步实施程序化、规范化管理。

第七章  奖惩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每年度对各项目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进行一次考核,对达到规定标准或未达到标准的建议依据《安徽华冶投资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奖惩。《奖惩规定》见附件。

第三十八条  各项目单位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进行精神和物质的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工作失职、造成伤亡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含内容,依据《安徽华冶投资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已含内容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行业管理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安徽华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四年 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