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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份典型案例教育材料

天津6.29触电事故

       2018年6月29日7时30分许,天津市宝坻区御景家园期项目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3名施工人员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约为355万元。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宝坻区御景家园二期项目坐落在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总建筑面积22.8万平方米,工程总投资15亿元人民币,框剪结构,建筑层数为地下一层、地上十七层。该项目建设单位珠江京津公司于2008年5月16日取得宝坻区规划局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2008宝坻地证0034) ;于2018年1月29日取得宝坻区行政审批局发放的《关于珠江京津公司御景家园二期项目备案的证明》(津宝审批备 [2018] 70号) ;于2018年4月4日取得宝坻区行政审批局批复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知书》(编号: 2018宝坻建案申字0028) ;于2018年6月26日取得宝坻区行政审批局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2018宝坻建证0081) ;于6月28日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办理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登记。截至事故发生前,宝坻区御景家园二期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4月24日,九园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珠江总承包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因珠江总承包公司无法提供企业自查表等文字材料,对其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

       5月14日,珠江京津公司组织珠江总承包公司、宇昊集团公司有关人员召开天津210项目开工启动会,以施工前准备为由,组织宇吴集团公司当天正式进场施工。至事故发生时已完成打止水桩近1000组,打有钢筋笼的支护桩近50根,打地基处理的CFG桩700余根,打降水井170余眼。

       5月17日,九园工业园区综合执法大队丁建华等人到宝坻区御景家园二期项目部了解项目进展情况,获悉珠江京津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证,口头告知有关人员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不得开工建设。

       5月19日,打桩工程队队长韦春喜组织的施工人员等将发生事故的配电箱接线通电后投入使用。

       6月25日,北京珠江公司的工程月度检查小组对宝坻区御景家园二期项目进行抽查时发现“二期临电无防砸措施”的问题并下达整改通知单,要求珠江京津公司于7月2日前落实整改。

       6月26日,珠江京津公司组织宇昊集团公司、珠江监理公司召开工作例会,会上指出对一、 二级配电箱要做好防雨、维护工作。

       6月27日, 韦春喜组织工程队的施工人员张茂春使用工地上的螺纹钢筋焊制用于保护配电箱的钢筋笼。

       6月29日7时30分许,韦春喜组织打桩作业工程队的四名施工人员马东华(男,47岁)、张茂春(男37岁)、董运平(男,34岁)、王铁水(男,45岁)在采目钢筋笼进行总配电酒防护作业过程中发生触电,造成马东华、张茂春、董运平三人死亡,王铁水受伤。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询问目击者、现场勘验、技术鉴定及专家的技术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在进行配电箱防护作业过程中四名工人搬运的钢筋笼碰撞到无保护接零、重复接地及漏电保护器的配电箱导致钢筋笼带电是发生触电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 间接原因

       1.珠江京津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过期后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将施工项目违法发包给宇昊集团公司;未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2.宇昊集团公司

       出借资质证书给李新桐,签订御景家园二、三期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并将建设项目违法分包给自然人韦春喜;对施工现场缺乏检查巡查,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发生事故配电箱存在的多项隐患问题。

       3.珠江监理公司

       未建立健全管理体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驻场代表未到岗履职,现场监理人员仅总监代表一人且同时兼任建设单位的质量专业总监:未履行监理单位职责, 在明知该工程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没有制止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未将这一情况上报给建设行政主管部。

       4.珠江总承包公司

       未依法履行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宇昊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缺失;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发生事故配电箱存在的多项隐患问题。

       5.宝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九园工业园区综合执法大队未认真履行《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津政令第111号)等法规文件规定的法定职责,对发现的辖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宝坻区御景家园二期项目擅自进行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未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和依法查处,致使非法建设行为持续存在。

       6.宝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宝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没有认真履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职责,检查巡查不到位,打击非法建设不力,对珠江京津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落实《印发的通知》(津宝党办发[2018] 24号)要求不到位,对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的专项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宝坻区御景家园二期项目存在不按规定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擅自开工、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行为,致使非法违法建设行为持续至事故发生。

       7.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管委会

       落实《印发的通知》(津宝党办发 [2018] 24号)开展辖区建设工程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制止珠江京津公司违法发包行为;超出《印发的通知》(津宝党办发[2018]23号)文件规要求检查宝坻区御景家园二期项目,虽下达立即停止施工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但来采取有效使该施工现场落实停止施工的指令,致使该施工项目持续施工至事故发生。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宝坻区御景家园二期项目“6.29”较大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责任人

       1.韦春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孙少刚,宇昊集团公司宝坻区御景家园二期项目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9月 1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3.魏国刚,珠江京津公司宝坻区御景家园二期项目总经理助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4.杜哲明,珠江监理公司宝坻区御景家园二期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二)建议给予政务处分的责任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的有关规定,建议对下列人员予以政务处分:

       1.丁建华,九园工业园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正科级),未认真履行《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津政令第111号) 等法规文件规定的法定职责,对发现的辖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宝坻区御景家园二期项目擅自进行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未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和依法查处;对于其认可管委会领导刘新颖交办的督促、检查宝坻区御景家园二期项目落实立即停止施工指令的工作落实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该施工现场落实停止施工的指令,致使该施工项目持续施工至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在打击未经规划许可非法建设和落实领导交办工作要求方面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刘万明,宝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副处级),分管办公室、人事科和九园工业园区综合执法大队等单位,对打击未经规划许可非法建设行为的工作督促、检查、指导不力,对分管的九园工业园区综合执法大队未认真履行《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津政令第111号) 等法规文件规定的法定职责情况失察,致使非法违法建设行为持续存在。对事故的发生在打击、查处非法建设方面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赵景宇,宝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监督一科副科长(主持工作),事业编制,落实《印发的通知》(津宝党办发 [2018] 24号)要求不到位,对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的专项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宝坻区御景家园二期项目存在不按规定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擅自开工、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使非法违法建设行为持续至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在查处非法违法设方面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与行政记过处分。

       4.齐淑君,宝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市场监察科副科长(主持工作),事业编制,没有认真履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职责,检查巡查不到位,打击非法建设不力,对珠江京津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致使非法建设行为持续至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在打击非法建设方面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高铁铮,宝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副支队长(正科级),事业编制,分管监督-科、监督二科、市场监察科。工作中履职不力,对分管的市场监察科的检查巡查工作及监督-科对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的专项检查工作督促、检查、指导不力,对分管科室履行工作职责不力的情况失察,致使非法违法建设行为持续至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在打击、查处非法违法建设方面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6.王瑞久,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管委会监督管理部副部长、九园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副科级),事业编制,落实《印发的通知》(津宝党办发 [2018] 24号)开展辖区建设工程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珠江京津公司违法发包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在落实区委、 区政府部署的专项整治工作方面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三)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给予处理的建议

       1.薄丽江,宝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支队长(副处级)、宝坻区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百日行动专项整治检查领导小组副组长,事业编制,负责支队全面工作。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下属支队副职领导及科室负责人履职不力的情况失察,致使非法违法建设行为持续至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在建设行业监管方面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2.刘万富,宝坻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副处级)、宝坻区 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百日行动专项整治检查领导小组组长,行政编,分管宝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等单位。对宝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宝坻区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百日行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开展领导不力,致使非法违法建设行为持续至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在建设行业监管方面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3.刘新颖,天津市九园工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处级),企业编制,按照宝坻九园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安排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分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按照《印发的通知》(津宝,发[2018] 24号)开展辖区建设工程领域专项整治及交给九园工业园区综合执法大队办理宝坻区御景宁园二期项目切实落实停止施工指令等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相关工作负责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不到情形失察,致使该施工项目持续施工至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在监督管理方面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4.珠江京津公司存在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过期后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将施工项目违法发包给宇昊集团公司;未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珠江京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修全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宝坻区安全监管局对珠江京津公司处以5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对珠江京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修全处以2017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02640.2元。

       5.宇昊集团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给李新桐,签订御景家园二、三期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并将建设项目违法分包给自然人韦春喜;对施工现场缺乏检查巡查,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发生事故配电箱存在的多项隐患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宇昊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海涛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宝坻区安全监管局对宇昊集团公司处以5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对宇昊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海涛处以2017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8343.68元。

       依据《天津市建设I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议市建委取消宇昊集团公司在津参加招标活动12个月资格。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建议市建委暂扣宇吴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

       6.珠江监理公司存在未建立健全管理体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驻场代表未到岗履职,现场监理人员仅总监代表一人且同时兼任建设单位的质量专业总监;未履行监理单位职责,在明知该工程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没有制正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未将这一情况上报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珠江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武夫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入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宝坻区安全监管局对珠江监理公司处以5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对珠江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武天处以2017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50083.2元。

       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议市建委取消珠江监理公司在津参加投标活动12个月的资格。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议市建委责令珠江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杨春贵停止执业1年。

       7.珠江总承包公司存在未依法履行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责任,对桩基础工程分包单位宇吴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缺失,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发生事故配电箱存在的多项隐患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珠江总承包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峰昌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宝坻区安全监管局对珠江意承包公司处以50万元大民币的行政处罚,对珠江总承包公司主要负责苏峰昌2017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09205.07元。

       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议市建委取消珠江总承包公司在津参加投标活动12个月的资格。

       8.责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建委和九园工业园区管委会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9.责成宝坻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做为施工企业对上述事故原因的深入剖析:

       1、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2、监理单位不履职;

       3、执法部门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非法建设;

       4、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巡查不到位,打击非法建设不力;

       5、转借资质、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6、以包代管,未履行总承包的安全职责;

       7、未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项目安全策划、人员入场培训、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

        8、使用无保护接零、重复接地及漏电保护器的配电箱,且未按标准进行安全防护;

       9、施工现场无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10、施工作业前未进行安全交底;

       11、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治理不规范,未制定治理措施,明确责任人、监督人,盲目行动。

       七、施工用电基本常识

       触电是建筑业的五大伤害之一。触电,电击伤的俗称,通常是指人体直接触及电源或高压电经过空气或其他导电介质传递电流通过人体时引发的组织损伤和功能障碍,重者发生心跳和呼吸骤停。

       人体触电方式:单相触电、两相触电、跨步电压触电。

       临时用电是指施工现场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电力,也是建筑施工过程的用电工程或用电系统的简称。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原则三项基本原则

       (1)必须采用TN-S接地、接零保护系统;

       (2)必须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3)必须采用两级漏电保护和两道防线。